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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42575号“追鸡2021 CHASING STUD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4:05STUD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497号
申请人:杭州雾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42575号“追鸡2021 CHASING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48399号“CHA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89967号“CHASING INNOV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字母组合“CHASING”,其共同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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