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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607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4:07关于第598607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498号
申请人:河坊洛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60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13529号图形商标、第59765655号“元宇宙科幻中心METAVERSE SF及图”商标、第6755014号“大河网DAHE.CN及图”商标、第1073049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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