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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834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4:09关于第595834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12号
申请人:北京乐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一心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全领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834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现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92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339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产生误认。引证商标二在宽展期,目前并没有申请续展,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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