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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02015号“广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5: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585号
申请人:中山市广天复印机耗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明商时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2015号“广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5010号“天广 Tian Guang及图”商标、第16308638号“天广 Tian Gu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一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佛教并无关联,不会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印刷油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广天”为佛教术语色界天中“严饰天”的别称,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广天 商标 中山市广天复印机耗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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