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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51553号“简度品高 JIAN DU PIN GAO JD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5:42关于第63551553号“简度品高 JIAN DU PIN GAO
JD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833号
申请人:泉州市简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1553号“简度品高 JIAN DU PIN GAO J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94817号“J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222110号“J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80793号“J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91742号“J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175669号“J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599547号“J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785061号“剑盾消防 JIANDUN FIRE SERVICES J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JD”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各自的文字部分“JD”及引证商标六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拆除建筑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安装门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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