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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48174号“盛世嘉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6: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803号
申请人:盛世嘉祥(北京)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8174号“盛世嘉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8277号“盛世国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判例。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1月日第18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包含“嘉祥”,“嘉祥县”系隶属于我国山东省济宁市的下辖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形成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盛世嘉祥 商标 盛世嘉祥(北京)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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