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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64790号“辛必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6: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10号
申请人:辛必达企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标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4790号“辛必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564364号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辛必达及图 商标 辛必达企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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