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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86550号“简寂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8: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544号
申请人:庐山市简寂观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佑炉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49586550号“简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简寂”是我国著名道观“简寂观”的名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江西省九江市,理应知晓简寂观名称的存在。被申请人将道观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道观名称进行反复注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道观名称在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会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基于被申请人企业的正常发展需求。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作品登记证书;
2.产品包装;
3.宣传推广;
4.店铺装修图纸及营业资质;
5.转账记录及合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3类黄酒、利口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简寂”,完整包含于“简寂观”,其为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南部的金鸡峰下道观,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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