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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78326号“乡来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9: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213号
申请人:乡来香(东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8326号“乡来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78420号“乡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乡来香”与引证商标“乡来”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乡来香 商标 乡来香(东莞)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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