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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89267号“A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9: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38号
申请人:中山市澳凯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利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89267号“A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保护。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1044号“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取得较强的影响力,已与申请人之间已产生了较强的关联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资料、产品图片、平台销售情况、报关单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字母组合“AK”及图形两部分构成,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后视镜、运载工具用座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身、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AK及图 商标 中山市澳凯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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