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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58383号“觅媛好气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2: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55号
申请人:河南妍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进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8383号“觅媛好气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觅媛好气色”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觅媛好气色 商标 河南妍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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