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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40080号“FORD E 型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2: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476号
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40080号“FORD E 型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15474号商标相比较,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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