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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18233号“阿特拉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2: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544号
申请人:阿特拉斯(沈阳)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18233号“阿特拉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3453号商标、第9845045号商标、第19757922号商标、第50642399号商标、第10402138号商标、第7848455号商标、第25874575号商标、第9922425号商标、第4448195号商标、第44629295号商标、第47663039号商标、第56413135号商标、第56418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十一、十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阿特拉斯及图 商标 阿特拉斯(沈阳)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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