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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9647号“MAXD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3: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794号
申请人:桂林市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楚(武汉)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9647号“MAXD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74437号“MACDENT”商标、第21325567号“MAXG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假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MAXDENT 商标 桂林市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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