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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778996号“华驭 H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3:2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2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华驭二手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艺宣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78996号“华驭 H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4789号决定,于2022年5月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478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华驭名车经营场所照片若干;
2、汽车业务委托服务合同若干;
3、*验证咨询服务*服务费发票若干;
4、名片两张。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6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27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不特定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能体现出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有关的内容,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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