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301393号“贵人香 GUIRENXI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3:28关于第4301393号“贵人香 GUIRENXIA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57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乡市金奥米业有限公司正兴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01393号“贵人香 GUIRENXI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8508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米、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玉米(磨过的)、面粉商品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米、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玉米(磨过的)、面粉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采购证明;
2.店面销售证据;
3.产品销售发票;
4.网络销售证据材料;
5.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要求,存在明显瑕疵,申请人只是象征性的使用了复审商标,并未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米、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玉米(磨过的)、面粉商品的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马京州于2004年10月9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原阳县金奥米业有限公司正兴分公司,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米、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玉米(磨过的)、面粉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米、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玉米(磨过的)、面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销售清单、出库单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米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并进行销售,结合证据5产品图片,证明其在米商品上具有使用意图,并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米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米商品及与之类似的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玉米(磨过的)、面粉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贵人香 GUIRENXIANG 商标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19356号“MO2XYG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6491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9492293号“极海珍 JIHAIZH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5566741号“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3326070号“鲁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548559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261139号“valslr pex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8778996号“华驭 H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301393号“贵人香 GUIRENXI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