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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877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3:43关于第610877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764号
申请人: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87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44503号图形商标、第45510161号图形商标、第23341214号“BRUNELLA GORI FEMINAE及图”商标、第18192751号图形商标、第24120322号“FRANKFORD及图”商标、第51093506号“芙如芸 FURU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五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297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2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五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033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6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化妆制剂、面部护理制剂、面膜、化妆用雪花膏、化妆用乳液、护肤精华、化妆用凝胶、润唇乳液、润唇啫喱、清洁制剂、肥皂、去渍剂、擦亮用剂、香精油、牙膏、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洗发液、清洁制剂、上光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研磨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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