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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44755号“梧桐林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4: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809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技大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44755号“梧桐林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三项服务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52062号“梧桐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18514号“梧桐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908246号“梧桐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42964号“梧桐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1048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上述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2年6月20日第1796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三项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故上述三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店住宿服务;自助餐厅;餐馆服务;会议室出租;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通过网站提供旅馆信息)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服务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梧桐林酒店 商标 深圳市深技大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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