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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54110号“com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3: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928号
申请人:李建灵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54110号“com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都将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并不多,且已实际投入使用,不存在囤积商标的情况。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网络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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