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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09956号“VIC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3: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219号
申请人:北京维特全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09956号“VIC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在第9类商品引证了第1242448号“域士VIC”商标、第171661号“VIC及图”商标、第27595854号“V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第42类引证了第19007438号“VIC”商标、第19125130号“方胜数字V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的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VICC及图 商标 北京维特全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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