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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73043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3:49关于第58073043号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312号
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73043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特征。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玛莎拉蒂官网资料、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资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该三维标志无法确定唯一的三维立体形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他商标是否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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