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923560号“亿达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3: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804号
申请人:上海美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志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3560号“亿达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0896号商标、第517431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天线”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亿达通 商标 上海美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060117号“大漠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877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71841号“飞鸥FLYO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4409956号“VIC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073043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257822号“珞拉玫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454110号“com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06499号“金赛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923560号“亿达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