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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75842号“壹毛壹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4: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54号
申请人:江恒 委托代理人:厦门热屿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5842号“壹毛壹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496876号“一喵一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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