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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37641号“九九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4: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473号
申请人:陈续英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37641号“九九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276586号、第565250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鸭肉;食用鱼胶;水果蜜饯;腌制蔬菜;酸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制品”商品上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依法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在“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该异议裁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评审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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