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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12875号“黔雄名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4: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117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黔雄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东东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12875号“黔雄名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55059506号“黔雄金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吴立辉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黔雄名酒 商标 贵州省仁怀市黔雄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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