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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0952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4: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4647号重审第0000001283号
申请人: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4647号《关于第5790952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0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第16080632号“巴卜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后,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上述事实变更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故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爽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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