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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713149号“帝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7: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33578号重审第0000000630号
申请人:中山市帝高家居电器贸易行(变更前:中山市南头镇帝尊贸易行)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33578号《关于第28713149号“帝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52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94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5894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517826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040178“帝王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无效宣告并公告。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引证商标二、六、九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六、九在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已被宣告无效,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6632号“monar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3309号“小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49872号“帝王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14447号“帝王CO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524283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513645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60154号“帝王生活EMPERO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异议决定中已被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02364号“帝王轩DWX Palace of the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0566962号“口山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现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郑婷
谢乐军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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