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251797号“复三人工智能 AIPOL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1:34关于第62251797号“复三人工智能 AIPOL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118号
申请人:复三人工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51797号“复三人工智能 AIPOL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11158号“三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复三”与引证商标相比较,二者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污染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二极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5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187286号“ESI AUTOMOTI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526395号“骆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940267号“星智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197527号“BA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881140号“徕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520673号“环游大富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192875号“小米运动健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251797号“复三人工智能 AIPOL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192908号“GALLER CHOCOLATERIE INDEPENDANTE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