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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28030号“TISLI FLOW FORG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1:35关于第62728030号“TISLI FLOW FORG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56号
申请人:宁波天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兔(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8030号“TISLI FLOW FORG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164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TISLI FLOW FORGED”构成,使用在轮毂箍、汽车刹车片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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