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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80993号“XIAOMI EASY CONNE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1:37关于第62080993号“XIAOMI EASY
CONNE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404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80993号“XIAOMI EASY CONN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345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879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5975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170346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相比较,在图形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室内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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