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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35045号“COS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1: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820号
申请人:美商克斯达帝尔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35045号“COS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424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24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23154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3693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四、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09031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COSTA 商标 美商克斯达帝尔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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