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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5939号“凤凰奇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1: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11号
申请人:杭州九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5939号“凤凰奇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74708号“凤凰奇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信息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48933号“凤凰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广告、广告策划、为电影做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信息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广告策划、为电影做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凤凰奇迹 商标 杭州九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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