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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851193号“安宏资本”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2:4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2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下凡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51193号“安宏资本”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014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企业信用信息、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2、往来邮件、聊天记录;3、介绍、宣传册、邀请函、贺卡;4、相关报道、文章、公众号内容;5、声明、在职证明;6、商标许可协议;7、发票、银行流水。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咨询等服务上。2014年5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20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证据6为商标许可协议,许可使用期限包含指定期间,我局对此予以认可。申请人的证据7为发票、银行流水,表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了商业咨询服务,且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加之证据1、2、3、4、5相关报道、文章、公众号内容等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商业咨询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商业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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