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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881245号“MOD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2: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353号
申请人:珠海墨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珠海彩森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40881245号“MOD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注册的第8340454号“墨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品牌的恶意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会误导公众,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交易记录截图、发票、商品图片、引证商标注册证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申请注册,202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染料;印刷油墨;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鼓粉盒;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墨粉;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墨水;文字处理机用已填充的墨盒;激光打印机用已填充的墨盒;喷墨打印机用已填充的墨盒;复印机用碳粉商品上。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制革油墨;印刷膏(油墨);印刷油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染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两项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油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油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近,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珠海市,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其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双方商标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申请人该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在先权利的标识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但并未明确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项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准注册,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该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所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不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适用。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油漆、染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MODAO 商标 珠海墨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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