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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442725号“凤中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2: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559号
申请人:四川省文君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德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38442725号“凤中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凤求凰”作为申请人旗下的核心品牌,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79382号“凤求凰”商标、第29433940号“凤求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并非酒类行业的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是出于摹仿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四、其他相类似的案件情况。综上, 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荣誉资料;申请人相关图片资料;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及广告宣传资料;申请人相关裁定书、决定书等;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烧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3类鸡尾酒、烧酒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凤中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鸡尾酒、烧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凤中皇 商标 四川省文君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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