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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66534号“全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2: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620号
申请人:济南中优尚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荆门市正亮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中教全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38166534号“全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全纳”为教育行业众所周知的一种教育模式,缺乏显著性,不应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发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负面的市场效应。被申请人的第5535314号“全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有关全纳教育网络查询截图;2、全纳教育文献查询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自2006年使用至今,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认识。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教育部关于“科学教育--开发儿童少年潜能研究”的批准立项;2、2005年教育部“科学教育”课题组授权书;3、2016年至2020年部分特许加盟合同及发票;4、“全纳”儿童培训教育系列教材;5、部分全纳儿童能力测评师培训照;6、培训沟通微信交流群;7、部分宣传海报照片;8、部分网页宣传资料;9、部分维权记录;10、全纳商标在不同类别上的档案。
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7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全纳”是1994年6月10日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上通过的一项宣言中提出的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过程。它容纳所有的学生,反对歧视排斥,促进积极参与,注重集体合作,满足不同需求,是一种没有排斥、没有歧视、没有分类的教育。争议商标“全纳”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李宁
冯洪玲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全纳 商标 济南中优尚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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