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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13276号“盛澜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2: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844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德令哈澜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46813276号“盛澜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之家 HLA”系列品牌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09年,“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第33606078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37699号“海澜 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57862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获得保护的相关文件;
3、“海澜之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4、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驰名商标批复文件;
5、申请人企业纳税证明及年度报告;
6、与申请人相关的媒体报道;
7、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及宣传海报复印件;
8、广告合同、发票、参展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研磨、铁器加工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研磨等服务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市场上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盛澜海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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