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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20043号“瓶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2: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004号
申请人:瓶子(宁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0043号“瓶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501993号“臻泰及图”商标、第13000420号“中岱及图”商标、第7007549号图形商标、第12847358号“淄联及图”商标、第10983752号图形商标、第16663525号图形商标、第12120106号图形商标、第21789063号“中霖生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瓶选及图 商标 瓶子(宁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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