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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4007号“TOP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2: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370号
申请人:平乡县宏久电容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164007号“TOP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2595号“TOPHAO”商标、第47267295号“Topha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阻器、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管、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分别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TOPHA 商标 平乡县宏久电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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