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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985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1:55关于第637985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787号
申请人:湖北福鑫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8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57374号“欣朴软件 SIMPLE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98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19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47876号“PORTIGON FINANCIAL SERVIC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142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8月29日。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尚处于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宽展期内,但因其是否续展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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