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5254980号“肌美之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1: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557号
申请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育品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55254980号“肌美之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3772179号“美汁源及图”商标、第22925143号“美汁源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并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五、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申请人简介、荣誉证据、企业排名资料;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美汁源”品牌广告宣传、销售、媒体报道等证据;4、申请人相关裁定书、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维权资料;5、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肌美之源”与引证商标一“美汁源及图”、引证商标二“美汁源100及图”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肌美之源”与申请人“美汁源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美汁源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29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080993号“XIAOMI EASY CONNE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7220986号“乐播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095939号“凤凰奇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5045号“COS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75754号“掌学先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173151号“JIIU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43415号“Y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1593908号“梦境光雾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5254980号“肌美之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