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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43415号“Y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1: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917号
申请人:东莞市光宇电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43415号“Y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168919号“岳广”商标、第19846233号“YG”商标、第31237906号“YG”商标、第62035379号“YG粤工电缆YUEGONG C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四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YG 商标 东莞市光宇电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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