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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50727号“三和仁SANH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1: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470号
申请人:陈炳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德州畅展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51250727号“三和仁SANH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55807号“SANO”商标、第3255808号“三和”商标、第1202029号、第25184703号、第48525096号、第4339840号“三和SANO及图”商标、第48540428号“SAN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4339833号“三和S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复制和抄袭,引证商标八曾于2008年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多次抄袭他人知名商标,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许可备案通知及商标注册证、被许可使用企业资质证明、产品经销合同、销售发票、检验报告、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宣传费发票、广告实例和视频、2018-2021年央视高铁广告监察报告截图、参展合同和发票、参展照片、荣誉证书、在先相关商标裁定、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证明、被申请人使用商标的产品照片、被申请人其他恶意注册商标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硅胶等商品上。
2.争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五、七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1类硅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明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和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整体认读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文字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工业硅、硅胶、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商品功能用途相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三和SANO”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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