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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95671号“正大壮猪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2: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642号
申请人: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95671号“正大壮猪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正大壮猪宝 商标 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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