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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41792号“HEA.KI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2: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841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银鳞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53541792号“HEA.KI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之家 HLA”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 HEILANHOME”商标已被认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6083064号“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35978号“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67470号“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83060号“HLA 海澜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获得保护的相关文件;
3、“海澜之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4、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驰名商标批复文件;
5、申请人企业纳税证明及年度报告;
6、与申请人相关的媒体报道;
7、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及宣传海报复印件;
8、广告合同、发票、参展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体现的商标并非“HLA”,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其“HEA”品牌相关介绍;
2、被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HEA”系列商标信息;
3、产品实物图;
4、“HEA”IP联名合作证明;
5、店铺租赁合同及发票、相关销售数据、部分实体店照片;
6、购销合同及发票;
7、电商平台店铺及相关销售数据;
8、年度纳税申报表;
9、“HEA”醒狮表情包、合同及发票;
10、关于“HEA”品牌的宣传报道材料;
11、“HEA”品牌相关获奖情况;
12、维权记录;
13、“HEA”的释义;
14、关于“HEA”、“HLA”的网络搜索记录;
15、在先案件决定书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围巾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HEA.KIDS”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考虑申请人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HEA.KIDS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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