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057877号“WDD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4: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957号
申请人:崔美子 委托代理人:沈阳兴荣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57877号“WD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21052号“W•DD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已注册类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淘宝页面截图、实际使用图片、品牌服务合同、收据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DDY.”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工作服;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多为图片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且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类别与本案申请商标类别不同,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