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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43611号“只在乎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4: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36号
申请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3611号“只在乎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44296号“只在乎您及图”商标、第47050561号“只在乎您及图”商标、第54120387号“朵蕾蜜只在乎您PLU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人是关联公司,已经出具共存同意书。第26576109号“只在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只在乎您”是申请人品牌标语,“只在乎您”作为广告宣传用语具备先天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申请人公司年报、完税证明、经销合同、网络销售资料、法院判决及在先决定、荣誉证明、消费者调查数据、广告宣传资料、相关报道、活动资料、商标注册信息、百度搜索资料、送达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家庭日用纺织品;卸妆用布;纺织品洗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家庭日用纺织品;卸妆用布;纺织品洗脸巾”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但按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我局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不予采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只在乎您”单独作为商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混淆。
另,“只在乎您”作为广告宣传用语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只在乎您”单独作为商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只在乎您 商标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