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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35448号“高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4: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42171号重审第0000001304号
申请人:重庆高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42171号《关于第54835448号“高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6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诉讼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09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部分服务上被撤销,构成了部分情势变更,故被诉决定予以撤销,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重新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撤三程序后仍继续有效的服务为广告传播、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八项服务。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投标报价、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以外的其余广告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投标报价、饭店商业管理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饭店商业管理等三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投标报价、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高鹏 商标 重庆高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