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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80496号“爱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4: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244号
申请人:上海爱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80496号“爱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808416号、第14117979号、第14117932号、第14117834号、第19647404号、第9375828号、第7435205号、第766870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至八权利状态不稳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淘宝店铺截图、报关单、发票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五在黄油、奶油(奶制品)、牛奶、搅打过的奶油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3.引证商标六在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蛋糕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4.引证商标七、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现核定使用的蛋糕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爱焙”与引证商标一、五显著识别文字“爱焙”、引证商标二至四“爱尔焙”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油、蛋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果汁、黄油、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用蛋白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用蛋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黄油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爱焙 商标 上海爱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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