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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25718号“千年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4: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383号
申请人:潍坊本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25718号“千年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属于任意性商标,不是对指定使用的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千年方”与服务的特点无任何联系。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强化了标识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四、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合作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康复中心”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千年方 商标 潍坊本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